每三项发明中有一项与数字技术有关!全国政协常委周汉民呼吁:加快探索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

发布者:单如意发布时间:2023-09-22浏览次数:47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915日,由上海知识产权局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上海)平台、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主办的2023第六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大会在嘉定菊园举行。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周汉民以《强化知识产权立法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题在会上进行了主旨演讲。他说,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固化创新成果、不断勇攀科技高峰的基石,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当下科技创新、产业变革风起云涌之际,建议要将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要素,不断完善保护法律体系,以此作为提升数字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统计,现下每三项发明中就有一项与数字技术有关。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长最快的是信息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数字技术领域,分别同比增长59.6%28.8%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增长迅速,2016年至2022年授权量年均增速达18.1%,是同期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年均增速的1.5倍,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达160万件。


  “由此可见,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推动创新,就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周汉民说,上海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理应在此方面加强探索,把握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的机遇,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立法实现新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为此,周汉民建议:第一,加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规则对接。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第三,探索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


  周汉民分析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均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其中,CPTPP中的“知识产权”共有83个条款,分成了总则、合作、商标、国家名称、地理标志、专利和未公布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工业设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执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后条款共11个方面。


  他呼吁上海依托自贸试验区在“知识产权”规则与CPTPP的对接方面,建议从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入手:一是在商标和地理标志方面,CPTPP扩大了商标注册客体、强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混淆性认定举证责任倒置、弱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弱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二是在专利方面,CPTPP扩大了专利范围、设定了宽限期、规定了专利的撤销事由、限制了专利权的例外、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推定了专利执法的有效性。


  三是CPTPP在执行措施方面,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具体化、对临时措施的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对制裁措施的种类规定的更加严格。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就这些内容,进行相应的设置与规定。


  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周汉民建议上海加快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编制发布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等,引导跨境电商平台识别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从事进出口业务时应当注意在出口备案、侵权风险及线索监测、证据保存等方面作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风险防范、投诉处理、数据管理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特别是海外诉讼应对能力。


  围绕知识产权立法,周汉民表示,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议题的新发展,建议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实践,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完善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如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制度。


  在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周汉民表示,上海应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在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加快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


  同时,上海要推进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参考欧盟与美国数据确权方式,制定数据确权“双层”管理制度(底层是原始数据权利,以知情同意为核心;顶层是合法的数据集持有人或者控制人的数据财产权,是受到底层权利限制的准财产权),借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规则等,结合数据的特点,对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科学的设计,以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吸引、集聚国际创新要素,以自立自强引领创新发展,以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加快培育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以下为他的发言实录:


  强化知识产权立法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周汉民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固化创新成果、不断勇攀科技高峰的基石,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数字时代的全面到来,知识的传播速度更快,健全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多次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科技发展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在当下科技创新、产业变革风起云涌之际,要将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要素,不断完善保护法律体系,以此作为提升数字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


  数字经济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形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统计,现下每三项发明中就有一项与数字技术有关,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与数字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成为数字时代竞争力的重要来源。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中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长最快的是信息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数字技术领域,分别同比增长59.6%28.8%。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增长迅速,2016年至2022年授权量年均增速达18.1%,是同期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年均增速的1.5倍,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达160万件。由此可见,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推动创新,就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数字时代的领先者——华为为例,在持续创新的同时,也始终重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再次蝉联全球第一,华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则连续六年位居全球第一,其在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12万件,其中在移动通信、短距通信、编解码等多个主流标准专利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企业之一。截至20236月,华为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超过10万项芯片相关专利,其中超过6万项已获授权。据统计,过去5年,华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销售智能手机中,大约40%获得了华为的4G/5G专利许可,累计超过20亿部手机,其中500美元以上的手机已经覆盖“绝大部分”。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尤其是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专利数量增长快,专业化发展趋势明显。


  一是国际交流力度不断加强。随着全球数字技术网络的发展,全球创新链更加广泛和密集,更多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集成,在这个过程中,更加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与全球重要产业和主流技术相互衔接,利用全球的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努力参与到全球创新链中去。我国成功推动WIPO在中国开设办事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近距离为国内用户提供国际体系相关服务。推动第一个在中国签署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积极搭建让机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能够充分流动的链接平台,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加大投资,引进更多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全球资源,广泛参与国际分工,进一步带动国内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创新型企业不断增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都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保护,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创新者权益,鼓励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进行更多研发和创新,使得一批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迅速成长起来。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增速排前3的技术领域为计算机技术管理方法、计算机技术和基础通信程序,分别同比增长56.6%38.2%26%,增速远高于20.4%的国内平均水平,数字技术领域专利所占比重快速提高。截至2022年底,国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有效发明专利中,企业拥有量占比为70.9,数字技术领域专利储备进一步加强,也奠定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优势。


  三是数字化前景广阔。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不断涌现,数字化浪潮浩浩荡荡,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正深刻影响我们这个时代的变化和发展。数字技术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和时间约束,数字创新活动加快向不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为增加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开辟新空间。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超过7万亿美元,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为33.5万件,占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比重达41.9%,为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数字经济前景光明,发展蓬勃,同时,也需要知识产权领域更多的法治支撑。例如,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客体不断涌现,知识产权链条不断增加,给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争议的解决带来新挑战。同时,数字技术大幅缩短了创新和应用周期,如,技术创新周期不断缩短,从以“年”为单位到以“月”和“季度”为单位,一些微创新甚至以“日”为单位,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出更高要求。上海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理应在此方面加强探索,把握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的机遇,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立法实现新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由此,建议:


  第一,加快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规则对接。20231月,我国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我国还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这些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均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例如,CPTPP中的“知识产权”共有83个条款,分成了总则、合作、商标、国家名称、地理标志、专利和未公布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工业设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执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后条款共11个方面。建议上海依托自贸试验区,在“知识产权”规则与CPTPP的对接方面,从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入手:一是在商标和地理标志方面,CPTPP扩大了商标注册客体、强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混淆性认定举证责任倒置、弱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弱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二是在专利方面,CPTPP扩大了专利范围、设定了宽限期、规定了专利的撤销事由、限制了专利权的例外、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推定了专利执法的有效性。三是CPTPP在执行措施方面,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具体化、对临时措施的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对制裁措施的种类规定的更加严格。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就这些内容,进行相应的设置与规定。


  又如,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世贸组织的报告,到2026年之前,全球B2C跨境电商将保持27%的增速,近年来,我国的跨境电商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5年增长了将近10倍。而跨境电商的无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导致这一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频繁产生,2021年我国海关共查扣跨境电商侵权嫌疑货物1.78万批、199.57万件,扣留批次和数量在非货运渠道执法的占比,分别由2020年的11.69%9.93%提升到2021年的23.25%18.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建议上海加快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编制发布重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等,引导跨境电商平台识别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从事进出口业务时应当注意在出口备案、侵权风险及线索监测、证据保存等方面作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风险防范、投诉处理、数据管理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特别是海外诉讼应对能力。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上海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在我国已经成为标杆。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议题的新发展,建议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实践,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完善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如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制度;促进技术贸易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制度,建设重点数字贸易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全球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交流,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和分歧,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打造面向全球的知识产权服务高地。


  值得一提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要“封闭”,而是要鼓励开放创新,鼓励企业在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创新,通过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分享技术和专利资源,让专利技术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加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良性创新循环。例如,华为已经签订了近200份双边许可协议,2022年专利收入5.6亿美元,超过350家公司通过专利池获得了华为专利许可,这些协议和许可不仅带来了经济收益,也带来了技术交流和产业协同。可见,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同样重要,建议完善知识产权商业化评估制度,推进专业化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探索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关键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在特征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同时,由于数据具备多元的特征表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数据的权利性质进行明确的归类。上海拥有国家数据港、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基础设施,应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在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加快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推进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参考欧盟与美国数据确权方式,制定数据确权“双层”管理制度(底层是原始数据权利,以知情同意为核心;顶层是合法的数据集持有人或者控制人的数据财产权,是受到底层权利限制的准财产权),借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规则等,结合数据的特点,对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科学的设计,以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吸引、集聚国际创新要素,以自立自强引领创新发展,以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加快培育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新一轮的创新和知识产权将大量涌现,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激励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不仅让数字经济更精彩,也会让数字经济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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